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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农民和农民工? (中国论坛)

作者: 刘云枫, 发表于: 星期一, 三月 02, 2015, 01:51 (3558天前)

在中国,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农民和农民工?

送交者: 刘云枫

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制度分析和对策研讨

1.引子—迟到的关注

2015年2月3日,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针对富士康事件,发表了措辞极为严厉的批评。他指出:富士康违法了,且管理体制存在严重问题。

郭军说:”每月加班超过100小时,这还不算违法?如果跟职工协商过就不叫违法,那就没有违法了”。

郭军认为,富士康的问题不仅仅是工时、工资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在于企业管理。富士康采取了福特式的企业管理,把生产各个环节最优化、效率最大化,员工如同卓别林在《摩登时代》中扮演的角色,8小时外的自由还不一定有。

富士康还具有半军事化管理特色。郭军说,“如此情况下,让员工以什么样的心态去承受这样的重压?”

郭军指出: 富士康的问题,首先是企业的责任,但主要责任应该在政府。他表示,政府对劳资问题确实存在监管不到位,不作为的情况,使得很多想做好,想承担社会责任,甚至承担法定责任的企业都感觉到吃亏。
富士康所发生的员工“十二连跳”发生在2010年,时过五年之后,全国总工会才对此发表意见,显然是“迟到的关注”。

正因为此,网友们对全国总工会为维护工人权益所表达的善意,并不领情。

究其原因,并不是全国总工会说错了,而是,说得不是时候。网友和全社会所关心的是:为什么农民工权益,始终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民工应该享有哪些权益?哪些政府部门和机构,该为农民工权益保障提供服务?农民工能否组织工会?能否依靠自己的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历史、现状和问题

中国有世界上最为庞大的劳工群体,其中,农民工——是指非城市户口、却在城市就业的农民—的数量,常年维持在2亿人口上下。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为建设城市、繁荣城市和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举世公认的重大贡献。然而,农民工却并没有从经济增长的“大蛋糕”中分得应得的一份。换言之,按劳分配原则并没有在农民工身上得到充分体现,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在与雇佣方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农民工,并不是中国社会的特殊问题。相反,它是“双轨制”和“一国两制”思想,在解决城市和农村、工人和农民关系上的一种具体反应。也正是由于总体指导思想的错误,才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始终在“农民工”的范畴里转圈子,而没有把农民工当作城市居民、产业工人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

具体表现为:

第一,“一国两制”——从各地相继出台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文件,不难看出,农民工还是农民工,其权益保护被打入另册。如:《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6月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也在2013年,通过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其他省市的保护条例,不再赘述。

既然,农民工也是劳动者,和城市内的产业工人,完全一致。那么,农民工权益保护就应该完全适用《劳动法》。如此另起炉灶,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单独提出来,到底是重视呢?还是歧视?

第二,治标不治本。农民工问题的根本,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是把农民身份锁死在农村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不解决,则农民的其他一切问题,都是表面文章,都无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包括各省人大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条例,都对户籍问题避而不谈。

第三,只关注农民工的直接权益和直接损害,对间接权益和间接损害,关注不够。例如,政府、工会和舆论,关注较多的是,农民工的劳动时间问题,劳动强度问题,安全保障问题,这些都是看得见的、直接的,而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受教育权利,以及其子女和第三代的教育,则较少涉及。此外,农民工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如组织工会的权利、罢工的权利等,不仅没有涉及,反倒是被严密控制的。

3.农民工有哪些权益?

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看似一个经济和法律问题,但,实际上,其复杂性远不是仅在经济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农民工,享有哪些权利,然后,再考虑如何保护其权益。进一步言之,作为一个为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群体和阶层,为什么他们的权益,需要第三方来保护,而不是由他们自己来保护自己。第三者的保护,能比他们自己对自己的保护更周全和更有效吗?

本文,将农民工的权利,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政治权利;农民工也是国家公民,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政治权利。不过,在此,我们不是谈农民共享有的全部政治权利,而是与保护其权益直接相关的政治权利。其一,是结社权利;也就是依据宪法的结社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其二,是罢工的权利。如果,农民工的这两项权利得到保障,那么,农民工遇到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就可以依靠组织的力量,以及消极对抗的方式,迫使侵害方做出让步。如此,农民工也将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主体,而不是受保护的弱势群体。

社会权利;和农民工相关的社会权利,也有两项。其一,自由迁徙的权利;其二,自由选择并改变职业的权利。如今,农民的这两项权利,都是不完整的。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各劳动力输入地,是欢迎农民工的。可是,在居住,比如购买住房上,却对农民工多加限制;再有,农民工虽然在城市里、在工厂里,干得是和产业工人一样的工作,其身份却始终难以改变。“农民工人”,本身就是一个怪胎,这是在其他国家所没有的特殊现象。

经济权利;农民工的经济权利,比较清晰,也是目前权益保护中涉及的主要方面。农民工的经济权利,包括:其一,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其二,同工同酬的权利;其三,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的权利;其四,拒绝延长工时和延长工时必须获得报酬的权利。

健康权;确保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工具和原材料,不会对人体产生伤害;确保农民工在一个安全、健康、有益于身心的环境中,从事生产活动。

教育权利;农民工的教育权利,分成两部分。其一,是农民工自己受教育、增进技术能力的权利;其二,是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目前,这两方面,普遍地被忽视了。企业也好,农民工输入地也好,对农民工都只“用”不“养”。“养”,不是指养老,而是只培养和教育。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使得企业和输入地都认为,培养是“为他人做嫁衣”,却没有认识到,这是为整个产业培养高素质的劳动力。

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近年来,由于媒体的大力报道和农民工自己的争取,出现了向好的一面。可是,农民工子女依然没有享有所在地居民同等的教育资源,农民工依然被排除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覆盖范围之外。大多数农民工子女,还只能在其出生地接受教育,从而造成高达6千万的留守儿童。

其他权利——医疗、失业救济、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在前五项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农民工的医疗、失业救济和养老保险,更是遥不可及。但是,毫无疑问,不管是作为劳动者,还是纳税人,农民工的医疗、失业救济和养老保险,都是应该由雇佣方承担的。相比农民工的低工资,这部分权利的忽视,更是触目惊心。也正是因为这部分权利的普遍被忽视,才诞生了所谓的“人口红利”,才造就了中国制造和经济高速成长的“奇迹”。为此,清华大学著名学者秦晖指出,这是以牺牲农民工利益为代价的“低福利”政策。

4.为什么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看似一个新问题。其实,不是。它是农村、农业和农民“三农”问题在城市化进程、在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过程中的集中体现,而已。换言之,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只是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空间转移。之前,农民利益被忽视和侵害,发生在农村;眼下,随着农民进入城市和工厂,其权益的损害,转移到了城市。

以养老为例。

49年之后,为了优先发展工业,特别是重工业,中国长期实行对农产品低价收购、高价销售的“剪刀差”政策,且对大部分农产品实施“统购统销”,农民和农村对自己的产品,既没有定价权,也没有销售权。如此说来,农民其实就是农产品“生产线”上的一个员工,和企业的工人毫无二致。既然如此,工人享有的,农民也应该享有。

可是,众所周知,中国农民的养老,一直是“自力更生”的。这就是说,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其售卖所得的利益,全部上缴给了国家,并通过财政二次分配,转移到了城市居民头上。农民的利益,被全部无偿剥夺了。直到近年,才搞了一个养老“全覆盖”。不过,这种覆盖,不是盖被子,而是盖渔网。据可靠资料,河北农村每一个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可以领到55元的养老金。按照市场价值,刚好能买20-30斤小麦。

农民的养老,一直是农民自己解决的。农民进了城,只是改变了劳动场所和劳动种类,农民的身份,并没有变。所以,农民工的养老问题,企业和政府,都不负担,也是顺理成章的。

养老,只是一个方面。其他方面,凡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或者受损害的,也必然是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或者受侵害的。

但是,如上所述,农民权益被侵害,并不是无意之举,或者说是政策执行的偏差所致,而是,最初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掠夺农民的。因为,在制度和政策设计者看来,不掠夺农民,农民不做出牺牲,就没有“第一桶金”来发展工业和重工业,没有资金发展国防,也没有资金制造“两弹一星”。

5. 解决之道

农民工出现,已经有接近30年了;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也不是新问题。要全面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不是一个企业、几个企业的事情,也不是一个行业几个行业的事情,甚至,也不是一个城市几个城市的问题,如著名的社会学家陆学艺先生所言,它需要全国统筹,需要由中央政府提出一整套完整的涉及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措施,来综合解决。

显然,这不是本文所能完成的。

为此,本文所谓的解决之道,只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尽可能在局部、在某些方面,对改善农民工所面临的困境有所帮助,而不是全面的解决之道。

允许农民工建立独立的、属于农民工自己的权益保障组织;

世界各国,工会都是站在工人一方,和资方进行斗争,并维护工人利益的组织。比如NBA。NBA的球员,是高收入群体,球员的最低工资,也在80万美元。著名球员、球星的收入高达数百万、上千万美元,例如,科比最后两年的薪水是3000多万美元。可是,即便如此,和资方、以及资方联盟相比,球员还是弱势群体。因此,NBA球员工会,作为所有NBA球员的代表,和资方进行谈判,并以维护球员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球员工会,是球员自己的组织,是球员投票选出来的。工会委员和主席,有的是球员,也有的,是从社会上专门聘请的法律专家。总之,他们不是政府雇员。他们必须为球员的利益说话,否则,球员是不会选他们的。

中国不是没有工会,每个企业都有,还有全国总工会。可是,工会的性质,是中国特色的。以总工会为例,它是一个政府部门,总工会主席是部长待遇的政府官员。因此,各级工会和总工会,并不是首先、且唯一地为保障工人权益而工作的。本文的开篇案例,已经确证了这一点。富士康的“十二连跳”曾经震惊全国,可是,全国总工会却保持了沉默,一言不发。直到五年之后,才煞有介事地出来表白,如此不服责任,也难怪网友的留言,没有一个是支持全国总工会的。

这就是说,在现有的工会体制内,要想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几乎是空想。要想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首先允许农民工建立独立的、属于自己的权益保障组织。这是最要紧的,也是最切实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措施之一。农民工没有自己的组织,靠个人单干,根本不是资方的对手;靠各级工会,也等于靠天吃饭,不知道哪一块云彩里会有雨。

政府提供廉价、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比如,采用政府采购的模式,雇佣一定数量的律师团,专门为农民工服务;

在社会转型时期,律师阶层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支有效力量。在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律师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可是,显而易见的是,法律服务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其享用也是要付出代价的,这种代价,是一般农民工的收入负担不起的。

所以,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一批律师,或者律师机构,专门从事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如是,律师及其事务所,有了稳定的业务流;农民工也可以获得廉价、优质的法律服务。

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权益保障基金;

短时间内,实现农民工医疗全覆盖,是不现实的,不过,首先针对造成重大伤害的疾病,提供医疗救助,应该是当务之急。比如,对于尘肺病的救助。目前,农民工的总数在2亿左右的规模,每年强制上缴一定数额的大病、重大工伤保险,然后,用以救助特定类型、特定程度的伤害,是可以做到的。

同时,这种保险业务的开展,也是有利可图的。可以将此业务,通过招标的形式,授予专业的保险机构。当然,也不一定非要在全国统一,可以由各地区、各行业有选择地进行。

鼓励第三方公益组织,参与农民工权益保护。

不同的组织,可以介入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不同领域。对第三方公益组织而言,可以进入农民工的教育领域。包括,给农民工开展就业指导、技术培训等,也包括开办打工子弟学校,为农民工的下一代提供价格更为低廉、水准更高的基础教育。

总之,农民工权益保护,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一步到位,是做不到的。因此,分地区、分行业、分步骤地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是眼下的关键所在。如此,积小胜为大胜,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再实现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全面解决。

2015年3月2日星期一,9:00整;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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