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论坛

《中国论坛》是综合性论坛

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夹

农村建设用地和房产,该如何进入市场? (中国论坛)

作者: 主流, 发表于: 星期日, 一月 18, 2015, 22:30 (3600天前)

农村建设用地和房产,该如何进入市场?

作者:岩华

目前,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处于“产权不明”的混乱状态。一个普通乡村干部就可以“集体名义”私自开发、挪作他用或违法倒卖,乱占耕地,私建没有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小产权房”,从中贪污私分――所谓的集体所有土地,事实上只属个别“干部”所有,在制度和法律上缺乏监管。

因此,中央应采取明确措施,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统一规划为“公有土地(或国有土地)”,跟城市的国有土地一样,由县区以上政府统一规划、严格监管。村干部不能拥有任何“土地处置权”,禁止任何官员、个人和乡村干部,以“集体名义”私自开发、挪用、出租、转让或出售“集体土地”。

所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由区县级以上国土局制定“土地规划(zoning)”,对每块土地,规定具体用途和限制容积率。例如耕地、农场、森林、草原等,不能转变为其他用途,乱建住房或开发房地产。建筑物占地不能超过80%,楼房不超过几层等。所有公地应由乡镇以上政府以公开拍卖、招标、出租、承包等公开透明的形式,向社会开放,公平竞争,以杜绝目前普遍的“土地贪腐”。

解决目前城市用地紧缺和房价虚高,以及中国房地产未来的健康发展,应象中国城市土地开发一样,让农村宅基地和房产进入流通市场。但是,绝对不能以产权不清的“集体所有”形式,进行交易。否则,必将引发那些掌握“集体土地使用权”,却毫无监管的村官,官商勾结、贪污私分。从而引发和普遍贪腐,官民“暴力博弈”,及没完没了的群体事件。

如果以“集体所有”形式开发,就会被村官和开发商“黑箱作业”,剥夺农民权益,贪污私分--目前中国70%以上的“群体事件”和贪腐大案,都是由此引起!如果全国各地给予村官土地处置权,全国土地贪腐及农民反抗将一发而不可收。因此,村集体不能土地处置权,也不能有“小金库”,所有收入都应上交乡镇以上政府,村干部的工资补贴应由乡镇政府发放;农民福利及补贴也由乡镇政府直接发放给农民,避免村干部克扣贪污。

农民宅基地和房产,应象中国城市一样以“清晰产权”,进入市场。目前进行的土地物业登记,应理清每块土地的所有者和具体用途。除了村民占用的宅基地,以及用作道路、场馆、广场、公园、草坪、公测、湖泊等“公共用地”,其他土地只能规划为耕地,回归农田。农村绝不应再有作为工业、商业及服务业开发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村内小商业、服务业应在农民自己的宅基地和物业上进行。

如果政府要发展工商服务业,或增加住房用地、开发房地产(城镇附近),也应由区县以上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居民小区,工业园、商业服务业园。并象城市的开发物业那样,由县区以上政府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村干部都不能以“集体”名义将公共土地“流转”,更不能私自出售、出租、转让给他人或公司,挪做商业开发、工业建设或房地产业等用途。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后,允许农民将宅基地和物业,按市场价格自由买卖,抵押和继承。这样,就形成城乡一体的土地物业流通市场。那时,无论城乡所有房产都有合法产权,不仅可缓解大城市的高房价及用地压力,更从跟本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附新闻:北京开始“集体土地”建租赁房试点

《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副市长陈刚透露,北京市政府已经批准了在集体土地建租赁房的试点方案。已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设租赁住房1万多套。利用农村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房,将可面向没有北京户籍的流动人口,以市场价格出租,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北京和上海的试点申请已经获得了国土部的批准。而国土部门在近期还有望专门下发文件,对此类试点予以进一步的规范约束。外界对此举仍存在担忧,集中在是否会出现小产权房问题,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如何维护其利益。

一位打算申请试点的地方国土厅长直言,因为目前在制度设计上还不能保证不出现新的小产权房,所以目前不敢轻易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国土部去年5月份下发的《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曾为此试点设定了几大原则:控制规模、优化布局、集体自建、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流转的原则。

“如果要搞试点,就得提前设计好一些行政手段,能够掌控住局面。比如把这些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到其所在的区县这级政府手中,先确定责任对象,万一出现了小产权房,我们可以此确定需要对谁进行问责。”上述地方国土厅长称。

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司长冯俊上月底接受在线访谈时则表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其产权还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性质也不变,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只是允许用租赁的方式租给住房困难的家庭。而且整个建设当中也要严禁占用耕地等,也是有一定的限制。

“不是说想盖就盖,不是说借这个名义把土地所有权变化了,也不能变相地卖了。所以它和小产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冯俊称。但学者担心的是,最终的租金和收益交给谁呢?集体组织--岂不还是继续官民的“暴力博弈”?那不是新的“产权不清”的老问题,又是什么?

  239次阅读

完整帖子:

 主题RSS Feed

帖子总数: 9907; 主题总数: 7726; 注册用户: 149; 当前在线: 3307 (0注册用户; 3307游客)
论坛时间: 2024-11-26, 18:43
Copyright (c) 2009-2016 中国论坛 版权所有 | Designed by 纽约网站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