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集体主义是如何炼成的? (中国论坛)
日本的集体主义是如何炼成的?
日本的村落,是如何构建集体主义的呢?和中国的村落相比,有哪些本质差异呢?下面,简述之。
中国的社会结构,是家的延伸。家是血缘的,村落也大体如此。但这不是说血缘是唯一的纽带,而是说血缘为主,兼有地缘以及其他因素。这一点,可从中国的地名,略知一二,如杜家坎、马家堡、陈各庄等等,大多是一姓一个村落,聚族而居。为此,家族和宗族势力,就成为一个村落的支配性力量。如果,全村一个姓氏,则嫡系、庶出、长房、次房、辈分高低等因素,成为划分派系的主要依据;如果,一个村子有几个大姓,则每一个大姓,自然成为一个集团,与其他姓氏相抗衡。
因此,中国乡村,看上去平静,其实,是很不团结的。各大家族之明争暗斗,一刻也不停止。尤其是,宗族之争,只讲亲疏,不讲是非。凡是本家族做的事情,都是对的;凡是其他家族做的事情,都是错的。如此逻辑,岂有宁日?没有是非的集体,也就不必谈什么集体主义了;因为,没有共识。没有共识,何谈合作?
以我老家为例。村里以两姓为主,一是我们刘姓,二是吕姓。我们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刘邦之后,也不知道吕姓是不是吕不韦或者吕后的遗脉。以河为界,河西是刘姓人家,没有吕姓;河东是吕姓人家,有刘姓,但刘姓不和吕姓杂居。我小时候,两姓相处,已算和睦。可各种小摩擦不断,暗里下绊儿更是家常饭。
我的小学班主任,姓吕。她给我下了一个评语:学习态度不端正!在班里,我的成绩是数一的,而且,就算回头,也看不见第二的影子。在那个小地方,毫无疑问,我是超乎同类的。能在我身后,苦苦追赶的,有吕姓同学。在吕老师眼里,他们虽然成绩差一些,可是,学习态度端正;我的成绩虽然好,就是再好,也是态度不端正。
我辗转反侧,不得其解。首先是,不知道什么叫态度端正;其次是,我也不知道怎么把我的态度端正。问吕老师,她也不能给我有益的指导,来帮助我端正态度。因为,这本来就是一个莫须有的“罪过”。可对小孩子来说,老师的话就是圣经啊。我背着这块大石头,到小学毕业;到初中、到高中,直到大学,到我自己能独立思考,我才明白:这就是一句屁话。
我,一个心智未开的幼稚少年,自小就在家族争斗的漩涡中,深受其害。当然,这算是极为轻微的,也没造成什么看得见的损害;看不见的,或许很深重,但属于精神范畴,说不明白,只好作罢。
日本的村落,简单得多。和日本的家庭一样,日本的村落,也首先是一个经济体。和中国的村落比较,日本的村落有如下特点:
第一,日本的村落,规模较小。日本传统村落大小,按照户数来说,大部分在50-100户之间。明治维新之前,这样的村落,在日本有十万左右。村落规模小,是和日本的地形相关的。日本多山,没有大面积的平原,所以,大多数村位于山间谷地,其容量是有限的。50-100户的规模,和中国农村比起来,差了不止一个量级。
第二,日本村落,没有大家族。1673年,德川幕府颁布《分地限制令》,禁止农民分家,以防止因财产分割造成农民破产。子女中,只有继承家业的一个人在家结婚,其他人都要离开家门。《分地限制令》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在经济上,避免了土地和财产越分越小;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乡村出现人多势众的“土豪”——使得村落中的每个家庭,成为大体均势的“原子型”的农民。
第三,日本村落,没有强权人物。德川幕府,实行兵农分离制。所有武士以及武器,都被集中在江户和各藩国的町下城。在农村,都是务农为业的本百姓。百姓不允许持有武器,也不允许习武;同时,武士也不允许随便“下乡”,到村落里骚扰百姓。武士的俸禄——贡米,不能直接从农民手里收取,而是由农民交给藩国的大名,之后,再由大名统一发放。
以上措施,当然是德川家康为了便于农村的控制、便于年贡米的征收,而有意弱化乡村势力的措施,但其带来的成效是:日本的村落是平的,既没有“土豪”——拥有大量土地、人口和财富,以及私人武装的大地主;也没有“劣绅”——武士是日本的管理阶层,高级武士即便退休了,也不能回到乡下,而是必须呆在城下町,避免武士和农民的接触,也就避免了武士成为一方霸主。武士,只是拥有一定数额的贡米,但其并没有明确的封地,也就没有相应的农户为其私人拥有。
第四,日本村落,是一个封闭、自治组织,有关村落事务的会议,是全员参加的;决议,要在“村寄合”上获得全体一致的通过,并对全体村民有约束力。
村落的封闭体现在,日本的村落之间,有明确的界限,以区分不同村落的山林、草地、耕田和水源,办法是“道普请(修路)、沟浚(修渠)”,并在村落的边界拉起草绳以防止外界“灾祸”进入本村。除去各家的土地,是私有的之外,道路、水源、山林和草地,是村落所共有,是村落的集体财产。
日本的村落自治,有一个执行机构和一个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是“村方三役”,即:名主、组头和百姓代。名主是村长,他负责管理村落的账簿、年租、治安和一切行政事务;组头是村长的助手,负责执行和落实具体事务;百姓代是监督职,相当于村民代表,对名主和组头实行电镀,在租税方面代表一般村民利益。
村方三役,由本村人担任,在“村寄合”上由全体家长选举产生。
日本村落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村寄合”,由各家家长组成,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一次在年初,一次在年终。如果,遇到战争水灾火地震等特殊情况,还可以召开紧急“村寄合”。有关村落的所有重要事务,都须在“村寄合”上,获得“满场一致”的通过,才能生效。具体包括:制定村规、选举村方三役、清算年租、处理犯罪、接纳外来户、年度计划、公共资产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等。
值得注意的是,“村寄合”是全员参加的,而不是“寡头”暗箱操作——中国农村,多是村里少数有实力家族的瓜分计划——;加之,“满场一致”,即全体通过,才有效。这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家庭的利益,都必须得到保障;如果,集体被少数人劫持,甚至是多数人想“打劫”另外一个人,都是做不到的。
为此,在第一次“寄合”上未取得一致的问题,必须经过两次、三次的协议,达到全员同意,才可以上升为整个村落的共同意志。日本民俗学家宫本常一曾经于战后的1946年,考察过四国等地,发现这种寄合制还非常顽固地存在于四国的乡村间。
本文曾提到,集体主义崩溃的一大主因是,个体的利益在集体中被忽视,甚至被掠夺。反之,一个人愿意加入集体的最低要求是,加入集体之后的所得,不少于其单干的所得。“满场一致”原则,有效地避免了集体对个体、多数对少数利益的侵蚀,是日本村落共同体的护法石。
再有,“村寄合”的决议是具有强制力的,其权威性不容置疑,也不需要上一级政府机构的认可。这一点,极为重要,也是村落自治的根本所在。如果,“村寄合”的决议不能被执行,其权威性就难以体现;个体视集体的命令如废纸,各行其是随心所欲而不受约束的话,集体就不成为集体了;如果,其决议需要上一级机构的认可,其自治性也就不存在了。
特别是,上级机构一定是更有权势的组织,引入上级机构,必然会打破村落中村民“原子化”结构所形成的均势;而没有均势,就没有公正。中国的乡村自治,之所以难以成立,就在于劣绅“朝里有人好办事”,动不动就有人到城里搬救兵,借助皇家朝廷、京城六部、省里要员,干涉乡村事务。比如,曾国藩丁忧期间,其村其乡其县的事务,都要看他的脸色。要不是曾国藩公正,其家族必然横行乡里,无所顾忌。而明末著名书画家董其昌之劣迹,恰好为一反例。
传统中国的乡规民约,是不具有如此效力的。
清末,顺天府宝坻县衙的档案里,可看到许多这样的上报、请愿文书。某村在《会同閤庄人等公议断赌》中说:“虽然立有罚束,诚恐有不法之人,暗生網利之心、私行勾引賭銭、不遵公立罚束、势必滋生事端。”所以,村民向县官请求道:“身等因公起见,为此公恳,叩乞,仁明老太爷,恩准赏示,晓谕通知禁止赌博,俾居民各务正业,则钧感大恩于无既矣。”村落内部合议之后,只有得到县官老爷的晓谕通知才能有效。
第五,“村八分”等特殊的乡规,强化了村落的一致性。根据违反村规的程度不同,村民将接受不同的惩罚,如体罚、罚钱、罚粮、没收财物、拆房子、扒屋顶、课以劳务等,其中,最严重的是“村八分”——全村与其断绝外交关系的惩罚——除去火灾、丧事之外,其他八个方面:冠、婚、病、出生、死人周年、旅行、修房等,都得不到同村人的帮助。
如此,陷于“村八分”的家庭,等于被驱逐到了一个孤岛之上,被全社会所抛弃,只能自生自灭。其他家庭就再也不会与其通婚,这不等于是宣判了该家庭的死刑吗?因此,对日本人来说,“村八分”是最令人恐惧、最残酷的惩罚。由于村落空间有限,每人的一言一行,都在他人的视野之中。如果做了丢脸的事情,必然是无地自容。从众、合群、和大家保持一致,遂成为一种日本人不可动摇的行为规范。
“村八分”,是一把利剑,其巨大的威慑力,使得没有人敢于和众人对抗,没有人敢于和集体对抗,没有人敢于不遵从集体商议的村规。成人,可以忍受孤独,孩子则不然。一个没有伙伴、没有朋友、没有游戏的孩子,是不正常的,从孩子的未来考虑,也没有一个家长敢于和全村落对抗。
第四和第五,不能割裂。也可以说,是村落管理的“两把剑”——第四,是温柔之剑;第五,是冷酷之剑。凡事,先用“温柔之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绝不强求,一定要获得所有人的认可,方才形成具有强制力的集体共识。因为有了“温柔之剑”,才奠定了“冷酷之剑”的坚实基础。如果,你连自己认可的事情都不作,连自己认可的规则都不遵守,对你也就没必要客气了,只好动用杀威棒,矫正一下你的坏毛病。
足见,日本的村落自治,制度设计之周密;日本的村落自治,靠的不是力,而是理;是民主,而非专制。只有民主,才能长久,才能获得村民普遍和发自内心的认同。
第六,日本的税收,是以村落为单位的。以一户为单位收税,和以一个村落为单位,会导致不同的行为模式。要是以家户为单位,则邻居的收成好坏于己无关。要是有嫌隙,还可能以邻为壑。比如,偷放邻人稻田里的水等等。也就是,如果是以家户为单位收税,则个人的理性行为是:独善其身,各人自扫门前雪,哪儿管他人瓦上霜。
以村落为单位收税,就改变了个人的行为模式。个人不仅要关心自己的稻田,也要操心他人的稻田,乃至关心全村的收成。因为,只有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只有全村获得丰收,才能及时完成大名的年贡米。否则,自家水稻收成再好,也完不成全村的税收。反之,要是自家水稻长势太差,也就拖累了大家,必然被全村人所鄙视。
为此,在日本农村,有大量的集体劳动。比如,一起修水渠、架桥、修路、盖房子、换屋顶等等,至于集体插秧和收割,就更为普遍了。集体劳动的普遍存在,一方面,是一种利益交换行为,与商品交换等价;另一方面,也是集体主义意识的具体体现。
按村收税,马上就有各户如何分担问题。村落事务政府不参与,就逼着村民自己定规矩,公平分担税收。于是,各村不仅是自治的,也有了基层民主。江户末年,一些发达地区的村民,觉得村里的长老们分摊税额不公,村内的行政费用也征收得过多,就集体抗议,要求账目公开,把村子所应支付的总税额、村级行政费用以及向各家征收了多少钱等等,都列明细表贴到墙上公开。如果,行政经费过高,村民又会抗议,分摊不公更要理论。总之,村民要根据总支出来决定各户所支付的费用。
第七,每个村落都有各自独立的守护神。日本不是宗教国家,但,是神的国度。时时处处有神明,村舍也不例外。日本人认为,村落是神灵保护的神圣之地,村内外的界限十分严格。村落一般以山、河或村边住户为界。村界挂有稻草人、草鞋、灵旗、神柱为标记,拒恶魔和灾难于村界之外。村界上,立道祖神。在日本民间信仰中,道祖神是防止外部入侵、抵御恶魔和瘟疫的神。所以,村落举行送瘟疫、害虫和祈雨的仪式,迎送都到村界为止。
日本人认为,村界以外是一个不属于自己、也和自己无关的世界,村界是严格区分自界和他界、一个世界和另一个世界的象征。村落是每个村民的世界的全部,一个人的生老病死,都是在界内完成的,不需要外部的介入,个体也不会随意出界。生于此,长于此,死于此,其灵魂也永久地居住在此,“身土不二”——个人与其所在的村落,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
由此,日本人对于村落的认同和向心力,不止是现世的,也是来世的;不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不只是个人的,也是子孙后代的。
我们知道,日本直到近代,始终是一个农业国家,农村人口居于压倒性的优势地位。纵然有江户那样人口上百万的大都市,但,其人口在成人之前,也大都长在农村。1868年,明治维新时,日本人口的90%都居住在农村。即使是20世纪40年代,仍然有80%的人是在农村出生和成长起来的。
换言之,日本人的行为模式和集体主义精神,正是在一个一个的小村落里培养出来的。正如日本社会学家富永健一所言:日本人是集体主义的,缺乏个性自觉的原型可以说就在村落内部的强力结合上。村落是所有日本人的学校,在这个学校里,影响其一生的基本道德、习惯和行为准则,已经定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