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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不尊重国会,违反了美国宪法 (中国论坛)

作者: 阿克曼, 发表于: 星期日, 九月 14, 2014, 22:32 (3726天前)

法学教授:奥巴马背叛了美国宪法

布鲁斯·阿克曼 耶鲁大学法学与政治学教授

  奥巴马总统向恐怖组织伊拉克和大叙利亚伊斯兰国(ISIS)宣战,标志着他决定性地背离美国宪法传统。奥巴马表现出的帝国式傲慢,是其前任布什总统远远不及的。

  对阿富汗和伊拉克的侵略战争,是布什在国会明确授权同意下发动的。相反,奥巴马政府甚至没有发表法律意见书,来为行使权力单边制造战争进行辩护。这是因为他根本提不出什么严肃的意见。

  在周三晚间奥巴马发表全国讲话之前,白宫官员已向记者明确表示,因为911恐袭事件后,国会已于2001年授权政府向基地组织动武,所以政府无需新的授权便可向ISIS宣战。

  但2001年关于动用武力的授权到今天已不适用。当年的决议将布什最初的计划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仅针对“曾策划、授权、参与或协助”911恐袭的国家和组织。

  2011年,本拉登毙命,其亲手创建的基地组织溃散,奥巴马理应为此感到骄傲。今天,美国要对叙利亚及伊拉克的新增(非战斗)势力进行空袭轰炸,试图以国会13年前的投票决议为今天的行动合法授权,这无疑是荒唐的。几年前,为使美国针对也门与索马里的轰炸获得正当性,奥巴马政府的律师们曾声称2001年的授权包含了当年尚不存在的恐怖组织。他们说,只要能证明新恐怖组织与基地组织间存在“关联性”,便足够为武装行动正名。

  即使这么牵强的说法,仍然无法证明针对ISIS战争的正当性。ISIS的诞生不仅远远晚于2001年,今年早些时候,基地组织曾公开否认与ISIS有任何联系。ISIS和基地组织之间是竞争关系而非友盟关系。

  奥巴马有理由对华盛顿的政治僵局感到失望,但他对法治的侵犯严重破坏了美国的宪政秩序。让人惊诧的是,奥巴马甚至拒绝让司法部为发动战争找一个较为堂皇的借口。

  按照1973年的《战争权力决议案》要求,奥巴马如要动用武力解决ISIS问题,需重新向国会寻求授权。该项决议是越南战争末期国会在尼克松总统行使否决权的情况下通过的,要求总统在公开交战60天以内获得国会同意,否则必须于30天之内撤军。

  奥巴马政府于8月8日向国会提交报备,开展针对ISIS的轰炸行动,所以政府获得国会批准的最后期限是10月7日。但奥巴马和他的律师幕僚们在宣布对ISIS动武时,对《战争权力决议案》只字未提——没有任何迹象显示他有意遵守该项决议。

  奥巴马的维护者们或许会指出,1999年克林顿也曾在未获国会同意的情况下,轰炸科索沃超过60天,为本届政府开创了先例。但克林顿至少遵循了30天撤军期限,提前中止了空袭。

  2011年,奥巴马曾在60天期限已满后,继续轰炸利比亚。他的律师们辩称,美国在北约作战中仅扮演支持角色,不足以算作《战争权力决议案》中所规定的“交战”。该言论当时曾在美国国会和法律界掀起轩然大波,但利比亚独裁者卡扎菲的死,平息了沸腾的舆论,使当时的论战不了了之。

  即使我们接受奥巴马此前在利比亚问题上的“强词”,它也无法为其今天的举动“夺理”。如果说支持北约还算得上“幕后操纵”的话,奥巴马现在可算是跳到了台前。他要领导的这场战争,从伊拉克延伸到叙利亚,有可能将持续数年。如果这都还称不上“交战”,那什么是交战?

  到10月时,参议员和众议员们都不会积极着手解决问题,因为他们无论怎样抉择,都将在11月中期选举时失去部分选民的支持。他们更期望看到的,是奥巴马一意孤行,这样一旦出现大问题,他们就能把一切错误都推到总统身上。但正因如此,《战争权力决议案》才设定了60天期限:除非国会愿意站出来担负责任,这场战争便不值得美国以人民的名义出兵。

  如果奥巴马像去年9月那样回心转意,服从《战争权力决议案》的约束,国会可以像外界显示,虽然它存在机能障碍,但仍能在关键时候发挥重要作用。不管是鹰派还是鸽派,不管是民主党还是共和党,大家都愿意坐下来严肃认真地进行辩论。

  但现在,奥巴马总统展现出近乎冷酷的坚决,似乎要把布什幕僚们只敢说不敢做的事进行到底。他的作为等于是宣称,总统作为三军统帅有单方面发动战争的权力。

  奥巴马走出了这一步,不仅违背了他终结布什时代滥用行政权力的承诺;背叛了两度选他上台的大多数选民;更违犯了他曾宣誓维护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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