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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如何从腐败走向清廉的? (中国论坛)

作者: 幼河, 发表于: 星期日, 七月 13, 2014, 08:12 (3790天前)

美国如何从腐败走向清廉?

送交者: 幼河

1、因为贪腐规模不大形势不严峻?

美国历史上腐败丛生,触目惊心。在美国贪腐盛行时,连美国总统也曾经因未能满足贪腐分子的索官而遭杀害。这位不幸的美国总统就是共和党人加菲尔德。加菲尔德当选总统前就立志废掉政党分赃制,但在1881年7月2日,即入主白宫不到4个月,他就遭一名求官未遂者刺杀。这名凶手认为加菲尔德当选总统有他的功劳。两个多月后,加菲尔德与世长辞。(摘自:人民网,金点强《总统遇刺案点燃美国反腐风暴》)

美国曾经的贪腐高发期,政府的公职可以被贪腐分子私下授受,如19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纽约,由该市的政治机器坦慕尼协会所垄断的市政职位多达4万。不仅如此,机器老板还牢牢控制着市议会席位和地方检察长的任命权。

同时,贪腐分子公然偷窃国库,已经成为惯例。前纽约市议员和国会议员(1853——1855)威廉·特威德(William M.Tweed,1823——1878)任坦慕尼协会老板期间(1868——1871),纽约市腐败达到了顶峰。据不完全统计,他直接或间接盗取国库的金额不少于3000万美元(按1870年美元价格计算),甚至高达2亿美元。窃取国家财产的另一种形式是违法出租自然资源的开采权。典型实例是哈丁总统执政期间(1920-1924)的茶壶顶丑闻。内政部部长福尔于1922年分别把怀俄明州茶壶顶和加州爱尔克山的海军石油保留地秘密出租给石油大亨。两笔交易都没有采取竞争性投标方式。经调查发现,福尔共收取了40多万美元作为促成两笔交易的“劳务费”。

同时,贪腐分子还利用政府权力,公开进行权力寻租。在管理被禁止或受限制的行业时,公职人员通过向私人集团大开方便之门聚敛了巨额财富。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许多城市政府对赌博、烈酒和性服务场所的建立实行管制。在纽约、费城、圣路易斯、明尼阿波利斯、匹兹堡、芝加哥等大城市普遍存在公职人员课征行业准入费的现象。其中,纽约和明尼阿波利斯的市政官员和警察公然收取贿赂;而在费城,这种索取则较为谨慎,即由一些“财团”来承担好处费的征收工作,继而将其分发给政府官员。为坐享垄断租金、防止竞争对手进入该行业,私人企业会源源不断地向官员们支付回扣以促成于己有利的政策或规定的颁布与实施。在联邦酒精缴税率被大幅提高期间,许多酿酒商为偷税漏税大肆贿赂财政部官员,并以远低于票面价值的支付获取纳税凭证。据证实,在格兰特总统执政期间百余名财政部官员因涉嫌受贿被定罪,这就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威士忌酒帮事件。(摘自张宇燕、富景筠《美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载《炎黄春秋》2005年第8期)

2、是美国治理腐败下狠手用重典?

美国对于腐败的治理,并没见到对贪腐者大开杀戒、人头滚滚的场景。相应的,是一步步有针对性的法律的出台和不断制度的完善。

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彭德尔顿法》确立了一套以功绩制为核心的文官选拔和奖惩机制,打破了政治机器垄断职位任命权的局面,从而重挫了分赃交易者的嚣张气焰。此后,为保证政府廉洁、防止金钱对选举的渗透和腐蚀,国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与抑制腐败密切相关的法律,比如禁止公司向联邦公职候选人捐款的法律(1907年)、竞选经费公开法(1910年)、联邦反腐败行为法(1925年)和禁止联邦文官参与政党活动的哈奇法(1939年)等。这些法律反映出廉洁而高效的政府应遵循的三个原则,即高度透明性、强烈的责任感、权力限制。

在美国,负责调查和起诉公共腐败行为的联邦刑事机构,有司法部公共廉洁处、联邦调查局和独立检察官;非刑事公共廉洁机构包括司法部律师办公室、政府道德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和白宫律师办公室等。20世纪以来,近80%的公共腐败案件是由联邦检察机构依据《腐败行为法》提出诉讼的。

被称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在美国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19世纪末,随着印刷技术的改进,报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而城市的扩张和人口的增长则使报纸需求量迅速增加。这一时期,美国新闻媒体在财政上逐步脱离对政治机器的依附,独立性日益增强。1870年,独立性城市报纸的比例仅为11%。至1920年,这一比例上升至62%。新闻媒体不再是政党、行业、地区等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视自己为社会良心的代表,努力表现出与它们泾渭分明的立场。在遏制腐败的过程中,通常是由新闻媒体对腐败事件或腐败人物的披露为先导。新闻媒体的穷追不舍和深度挖掘,一方面促进了公民道德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对潜在腐败官员产生震慑作用。它们对政治丑闻的揭露和批判,还往往导致政治家竞选败北、引发检察机构进一步调查介入。1876年的总统竞选中,共和党候选人不敌民主党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媒体将格兰特总统的Credit Mobilier公司丑闻公之于众。而媒体对茶壶顶丑闻和特威德集团腐败行径的揭发和谴责,无疑推动了联邦监察机构的相关调查。就抑制腐败的效果而言,一股强有力的公共舆论监督力量有时比严酷法律的作用更为显著。众目睽睽之下,政府官员明目张胆地利用职权寻租或创租的行为必将有所收敛。(摘自张宇燕、富景筠《美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载《炎黄春秋》2005年第8期)

3、是因为美国人对于贪腐零容忍制造出反贪氛围?

实际上,对于一些我们看来是应该归于贪腐的内容,在美国却经过立法取得了合法的“身份”,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政治献金。

20世纪初,美国选举由于允许利益团体直接捐资给候选人,因此造成了大量政治腐败,针对这种情况,1907年,规范竞选筹款的《提尔曼法案》通过,禁止公司和州际银行直接向候选人提供经费。于是从上世纪40年代开始,为了规避以上规定,利益集团组成了帮助候选人进行宣传的组织,即“PAC”,而利益团体主要就是通过PAC来对大选发挥影响的。在利益集团中,金融行业是历届大选中主要金主,但这些金融集团被禁止向候选人直接捐款,于是它们便成立政治行动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成立之后,依然不能以公司名义捐款,但是银行股东、管理层可以以个人身份捐款。

美国总统选举一向需要大量资金,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最高法院2010年一项裁决,该裁决规定个人和机构只要不直接参与或直接向某政党竞选阵营提供资金,其捐款可不设上限。这一裁决对美国竞选生态产生重大影响,今年是此项裁决后首次总统选举,涌现出大量能独立筹款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等外围政治组织,它们在筹款方面不断刷新纪录(摘自:人民网,高美《美大选政治献金的紧箍咒》,原载《新京报》)。政治献金有造成金权交易的巨大风险,这种灰色的行为在美国却获得了立法监管的合法身份。可见美国人对于“贪腐”并非抱有一种“宁可错杀绝不放过”的零容忍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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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短文提到,资本主义民主自由制度的美国曾腐败丛生;也就是说,并非三权分立的制度确立后,腐败就会自然而然地被抑制了。那美国是如何抑制政府的腐败现象的呢?当然是立法。“美国对于腐败的治理,并没见到对贪腐者大开杀戒、人头滚滚的场景。相应的,是一步步有针对性的法律的出台和不断制度的完善”。与此同时,“被称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在美国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文章最后提到,“美国人对于‘贪腐’并非抱有一种‘宁可错杀绝不放过’的零容忍心态”。

如果此文说的绝对是事实,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因为民主制度的不完善,腐败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通过不断地完善制度,腐败现象得到抑制。这里的关键是不断完善的制度确实上行下效。还有就是,新闻必须自由,不能由政府控制新闻媒体。

既然美国人并非对腐败零容忍,我们就不要特别强调国民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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