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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美国就是典型的“谋杀犯罪”! (中国论坛)

作者: 总编, 发表于: 星期四, 六月 14, 2012, 16:15 (4616天前) @ 医生

这在美国就是典型的“谋杀犯罪”!

  美东的晚上,我和当地报纸的总编谈起了安康怀孕七个月孕妇遭强制引产的新闻,电话里突然传来一声拍桌子的巨响,跟着是一声怒喝:这是谋杀!我想象不出平时温和儒雅的总编此刻的样子,但是我绝对能理解他的愤怒程度。

  最近在美国有一个非常轰动的案件,而且这个案子和我们华人有关。印第安纳州34岁的帅某因男友与她分手,于去年12月23日服食鼠药自杀,当时她怀有33周身孕,帅某虽然获救,但婴儿情况却不乐观,不得不剖腹取出,女婴3天后因脑出血夭折,帅某于今年3月被控谋杀和杀害胎儿罪。她的律师辩称帅某的本意并不是为了杀死婴儿,提出预审上诉,要求法官撤销控罪,或者至少允许帅某获得保释,但是印第安纳州检察长维持对帅某的指控,这个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美国曾有一部名为《无声的尖叫》的电影,其中采用了新的音波技术,播送了一个11周大的女婴在堕胎时的情形:开始是一个孩子在子宫内的轮廓,接着是反抗抽吸器的无效挣扎,然后是头部被撕掉,身体被肢解,最后逐块被吸走……执行这手术的医生本人最后都无法看完这部影片,冲到播放室的外面剧烈呕吐起来,在此之前,他虽然做过几千次堕胎手术,此后却再也没做过一例。

  在美国,堕胎的合法性是走过一番曲折的道路的。在1973年以前,美国的很多州都通过了不同程度的反堕胎法案,只允许在某些极特殊情况下合法堕胎,比如被强奸等。1969年8月,德克萨斯州21岁的女服务生Norma McCorvey发现自己怀孕了,此时她刚经历离婚,又失去工作,于是决定堕胎,但按德州当时的法律,她无法合法实施,于是在两名女权主义者的鼓动下,她起诉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第9条修正案的规定,侵犯了自己的 “隐私权”。

  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认可了McCorvey的上诉,堕胎从此合法。不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有一个“折中”规定:在孕期的前三个月中,堕胎的决定权由母亲和她的医生保留;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孕期里,各州可以采“用与母亲健康合理相关的方式约束堕胎程序”;而在孕期的最后三个月中,各州可以约束甚至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这一判决影响之大,甚至被一些美国人称为“第二次内战”,也一直是美国两党激烈辩论的焦点,尤其是里根、老布什、小布什等一批传统保守共和党人上台执政后,反堕胎运动又再次兴起。2003年,美国国会投票通过了禁止后期堕胎的法案,其中规定:在孕妇妊娠的中三个月和后三个月胎儿已经成型,严禁在这个阶段实施堕胎。

  而在这整个过程中,最有意思的是1973年赢了官司的McCorvey,当年她虽然赢得了诉讼,却不得不生下孩子。最初几年她是全美知名的女权斗士,并在堕胎诊所工作。然而正是这份工作让她渐渐体会到堕胎对婴儿是很不人道的,在一个基督教牧师的影响下,她的思想渐趋保守。1995年,她受洗成为基督徒,正式背叛了当年的阵营,成为了“反堕胎斗士”。

  在美国妇女选择堕胎的原因很多,有可能是控制生育、或因奸而孕、或者妇女身体健康状况无法承受怀孕、或因胎儿被诊断为畸形或患有先天性疾病而导致母亲不想拥有等。但不论是何种情形,只要母亲决定将孩子生下来,任何人都不能强制妇女堕胎;而妇女本人能否堕胎、什么时候可以堕胎也是受上述法律局限的,因此才有帅某自杀不遂致死胎儿,会被指控谋杀。

  读到此,那些强制安康怀孕七个月孕妇引产的人,若在美国会怎么处置,想必读者一定会很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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