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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股份制”:势必演化成官权勾结,贪污私分 (中国论坛)

作者: 东方, 发表于: 星期四, 十二月 01, 2011, 16:48 (4937天前)

“土地股份制”改革:势必演化成官权勾结,贪污私分

  土地是中国农民的命根,中国2000多年来,历朝历代土地都属于农民所有。长期以来,中国没有“颁证确权”,也未能把土地产权归还农民,由农民自己当家做主,按市场规律运作。现在却忽然要搞什么“土地股份制”改革,这无异于为强势集团兼并土地大开绿灯,势必象当年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那样,在权力垄断下,由极少数人钱权勾结,贪污私分。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日前表示,国土部门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土地上市交易将成为常态。早先提出的“土地流转”政策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但这里的要害是,土地不是由农民自己做主,以自愿的方式”流转”,而是由“集体运作”,领导操作。这在中国还是“官本位”为中心,“权势垄断一切”的情况下,将给社会稳定埋下一颗颗计时炸弹。

  当年朱镕基搞国企“股份制改革”,抓大放小,只让有钱人与官僚“黑箱作业”,却把工人的参与权和直接利益,完全排除在外。这使大量的国有资产通过“五鬼搬尸”式的官权勾结,不透明黑幕交易,流入权贵们的荷包,在造就了成千上万的亿万富翁的同时,却使数千万工人下岗,失业待业,一无所有。如今土地“股份制”改革,还是把农民排除在外,只让权贵们通过不透明权力,随意处置毫无产权保护的农民土地。如果实行,这将是中国一场“权贵盛宴”,但这次,农民的下场将比当年下岗工人更加悲惨。

  表面上,土地股份化有利于还富于民,让农民以土地抵押进行借贷,但问题是在农民没有拥有“自主产权”的情况下,这个不透明的转移过程,缺乏监督机制,没有制衡力量,没有公平可言,最终受益者只能是权大财粗的权贵阶层,他们可以利用绝对权势或特殊关系,变相掠夺农民的土地,摇身成为新地主,而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则沦为一无所有的游民。数亿农民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又没有城市生存能力和新饭碗,他们何以生存?

  纵观中国五千年历史变迁,历朝历代治乱兴替,基本矛盾皆源于土地,无论是隋唐的天下大乱,还是元末、明末的大规模农民起义,土地问题始终困扰着统治者:分田分地夺天下,兼并土地失天下。朱元璋当时打出的旗号就是分田分地,起义军如滚雪球般壮大,最终夺取政权;明末土地兼并极其严重,随便一个王公大臣占有的土地少则几十万亩,多则上百万亩。于是,李自成又提出「均田免赋」口号,迅速赢得贫民和农民的支持,几年间便将貌似强大的明王朝推翻。

  最近十多年,内地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权贵们在各地跑马圈地,兼并土地,已到了人神共愤的地步,他们动不动购置几十套楼房,弱势群体则无片瓦遮头。更有甚者,部分地方官员明目张胆地通过公安暴力机器,驱赶农民,强占民田,俨然成为当代的大地主。

  现在,中国拒不实行真正的改革,把土地分给农民,却搞什么官商勾结的“土地股份制”,毫无“产权保障”的广大农民,将不可避免地被巧取豪夺,中国的权势操纵的“土地兼并”又将迎来新高潮,但不幸的是,当中国的农村土地从目前的“无主之地”,再次落入权力寡头手中,神州将无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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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企股份化”被评为最失败的“私有化”

作者: 主流, 发表于: 星期四, 十二月 01, 2011, 20:27 (4937天前) @ 东方

在世界上,与东欧及俄罗斯“每人一份,按股均分”相比,中国的“国企改革”被评为最失败的“私有化”运动。正是当年国企的“股份化”导致的严重后果,使中国人对任何“产权改革”,惊恐万分。对进一步改革的信心,一落千丈。

中国人民并不反对真正的产权改革,但这里的要害是,土地不是由农民自己做主,不是以市场规则“自愿流转”,而是由“集体运作,领导操作”,中国人的确害怕这种改革幌子下,官权勾结,弱肉强食,贪污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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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作者: 刘侠, 发表于: 星期五, 十二月 02, 2011, 03:09 (4936天前) @ 东方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作者:,刘学侠,本文发表在中共中央党校校刊的《农业经济问题》

  在中国农村建立现代土地制度,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针。建立现代土地制度要有一个历史过程,我们还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尊重民心民意,尊重群众的创造,不断深化配套完善农村土地改革。

  1.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将“集体”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保证集体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明确集体的法律地位,保障和实现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同时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明确集体委托与农民代理的权利与义务。突破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营形式,将传统的集体与农民之间对土地的租赁关系转变为委托代理关系,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权责,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合同关系,将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关系定格为市场的关系,以便更好适应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环境。

  2.应当慎重决定土地股权的界定和再分配问题。土地股权问题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这直接决定了农民股份的多少以及公平与否。建议按照集体土地和户籍关系的管辖范围,在社区集体组织内部按人口来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权,以体现农民在同一地域内对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权益。按照这种方法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问题,新增的人口如果没有承包到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参加集体组织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的生活;而在并不解除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去世的农村人口不再参加土地股权的分配,从而保证农村土地制度稳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3.促使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建立现有农业土地产权的价格市场,引入土地价格的评估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科学地确定农村股改土地的市场价格。股份制改革实际上以资本合作为基础,无论是在决策过程中还是在分配形式上均强调资本本位,符合土地市场发展的趋势。因此,实现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实质上是土地产权资本化,通过价格评估确定土地产权股份的划分和流转,决定在决策过程中土地资源的流向和收益分配环节中收益分配的问题。

  4.在农村中通过股权主体投资成立农业股份制公司,确定土地资源增值的经营主体。明晰土地产权股份、确定产权价格后,通过公共选择将土地划分为适合个体经营以及规模经营两种类型。这样在不宜规模经营的地区可以维持小农经济满足落后地区的需要,逐渐推进改革,以免激进的改革带来负面的影响;又可以在适宜规模经营的地方通过土地产权的合理转让建立农业股份制公司,吸引工商业资金投入农业,促进农业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接轨。允许承包权长期不变并自由转让后,外来资本就会进入农村土地市场,从农民手中购买或租赁承包经营权,集中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实现农业机械化。

  5.保护农村耕地,限制农业用地的用途,保证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股权化以后的农村农业用地原则上应以农业生产、开发为主。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必须由国务院统一规划、批准,以确保农村土地的合理、合法用途。国家应不断完善土地政策,通过修改《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等,对非法征地、低价征地、无偿圈地、以公共利益征地后又改变土地用途或卖给开发商、肆意违反法律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禁止城市房地产开发商进入农村圈地,建立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督体制,确保地方政府严格、有效执行国家的土地改革措施,杜绝基层机构腐败现象的滋生。

  将农业股份制公司的组织形式引入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中,为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设想,不仅可以建立新型的农村生产模式,发展农村第三产业,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而且可以实现农业规模化建设,引入农业高新技术,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如此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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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股份制”?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倒退!

作者: 主流, 发表于: 星期五, 十二月 02, 2011, 03:35 (4936天前) @ 刘侠

如果这就是所谓的“农地股份化改革”的话,那就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倒退!

首先,这是要把农民自己手里的土地,交给所谓的“股份公司”或“集体组织”,由组织集体经营。而那些没有土地的新增人口,也可从“大锅饭”里平均分出一份。这本身就违反了政府与农民签订的长期不变的“承包合同”,也违反了中国现行的土地政策。

第二、这个组织由谁领导?当然是党和政府,说白了就是官员!由官员领导“集体组织”,这与原来的“人民公社”和“生产队”,又有何本质区别?谁会信任、谁来监督集体的“领导”呢?

第三、这种“改革”只有两种局面:要么,允许农民自由加入或退出,那就什么也搞不成--傻子才去加入这种自找麻烦的组织!要么,不准农民自由退出,那就会倒退回原来的“人民公社”或“合作社”式的集体经济。

第四、如果各地政府硬搞这样的“现代土地制度”,然后进行买卖,交易,贷款抵押等,那就与江朱搞的“世界上最坏的工业私有化”--现代企业改制是一样的。由领导掌握一切“官本位”,不可避免地搞成权钱勾结“黑箱作业”,将国家资产贪污私分。而农民的参与和利益,被排斥在外!将是另一次“世界最坏”的农业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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