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孩残酷杀人,无罪释放? (中国论坛)
12岁男孩残酷杀人,无罪释放?
岩华观点:近日湖北荆州公安县未满12周岁男孩残忍杀害4岁半女童,他先把女童掐死,再拖进厕所残害,还往尸体上投下十几块砖……但在众目睽睽之下,当地公安竟以“无刑事责任能力”,无罪释放——对这类恶劣的少年犯罪,湖北公安的草率结案,可谓执法犯法、草菅人命、罔顾人伦!近年来,中国各地有更多类似恶性犯罪、得不到处罚的怪现象,令人触目惊心,义愤填膺。
案例:青岛高空坠物砸死人,未满16岁“不负刑事责任”
2022年,青岛发生一起惊人的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高空抛物,当场砸死楼下老人。警察竟以罪嫌“未满16岁,不负刑事责任”,立即释放。这类司法不作为,是典型的执法犯法、姑息犯罪。
事实上,在世界各国都对这种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订有明确惩罚条款。别说犯罪嫌疑人已近16岁,即使12岁以上的青少年犯下如此严重罪行,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决定施行《刑法第11修正案》。该修正案明确规定: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要负刑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重要法律的修改包括: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开展偏常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完善专门教育体系等方面,对社会强烈关注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作出回应,破解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难”大问题。
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新刑法修正案对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其中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满十二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其监护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青岛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年近16岁,所犯罪行十分恶劣。按照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必须依法逮捕,严格绳之以法。湖北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未满12岁,犯下如此严重罪行,必须依法送进“少年矫正中心”强制管教。其监护人(父母),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
对这些极其恶劣的少年罪犯,不仅要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要对那些执法犯法、纵容犯罪的执法人员,追究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否则,民愤极大,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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