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及小产权房,如何入市? (中国论坛)
如何入市?集体土地及小产权房
作者:岩华,中华研究所
1978年包产到户后,农村耕地划归农民使用,2007年后村官没有了耕地的处置权。但是,中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处于“产权不明”的混乱状态。一个普通乡村干部就可以“集体名义”私自开发、挪作他用或违法倒卖,乱占耕地,私建没有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小产权房”,从中贪污私分――所谓的集体所有土地,事实上只属个别“干部”所有,在制度和法律上缺乏监管。
因此,中央应采取明确措施,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统一规划为“公有土地(或国有土地)”,跟城市的国有土地一样,由县区以上政府统一规划、严格监管。村干部不能再有“土地处置权”,禁止任何官员、个人和乡村干部,以“集体名义”私自开发、挪用、出租、转让或出售“集体土地”。
所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由区县级以上国土局制定“土地规划(zoning)”,对每块土地,规定具体用途和限制容积率。例如耕地、农场、森林、草原等,不能转变为其他用途,乱建住房或开发房地产。建筑物占地不能超过80%,楼房不超过几层等。即使政府规划的三农建设用地开发,属于农民的必须以市场价向农民购买。属于集体的应由乡镇以上政府以公开拍卖、招标、出租、承包等公开透明的形式,向社会开放,公平竞争,以杜绝目前普遍的“土地贪腐”。
解决目前城市用地紧缺和房价虚高,以及中国房地产未来的健康发展,应象中国城市土地开发一样,让农村宅基地和房产进入流通市场。但是,不能以现在这样产权不清的“集体所有”形式,进行交易。否则,必将引发那些掌握“集体土地使用权”,却毫无监管的村官,官商勾结、贪污私分。从而引发和普遍贪腐,官民“暴力博弈”,及没完没了的群体事件。
目前,仅在各城市的城边村或城中村,以“集体所有”形式开发,被村官和开发商“黑箱作业”,剥夺农民权益贪污私分--全国70%以上的“群体事件”和土地贪腐大案,都是由此引起!如果全国各地给予村官土地处置权,全国土地贪腐及农民反抗将一发而不可收。因此,村集体不能土地处置权,也不能有“小金库”,所有收入都应上交乡镇以上政府,村干部的工资补贴应由乡镇政府发放;农民福利及补贴也由乡镇政府直接发放给农民,避免村干部克扣贪污。
农民宅基地和房产,应象中国城市一样以“清晰产权”,进入市场。目前进行的土地物业登记,应理清每块土地的所有者和具体用途。除了村民占用的宅基地,以及用作道路、场馆、广场、公园、草坪、公测、湖泊等“公共用地”,其他土地只能规划为耕地,回归农田。农村绝不应再有作为工业、商业及服务业开发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村内小商业、服务业应在农民自己的宅基地和物业上进行。
如果政府要发展工商服务业,或增加住房用地、开发房地产(城镇附近),也应由区县以上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居民小区,工业园、商业服务业园。并象城市的开发物业那样,由县区以上政府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村干部都不能以“集体”名义将公共土地“流转”,更不能私自出售、出租、转让给他人或公司,挪做商业开发、工业建设或房地产业等用途。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后,允许农民将宅基地和物业,按市场价格自由买卖,抵押和继承。这样,就形成城乡一体的土地物业流通市场。那时,无论城乡所有房产都有合法产权,不仅可缓解大城市的高房价及用地压力,更从跟本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如何解决小产权房?
现在城边村已经建好的小产权房,一律不得给予产权证。这些小产权房应分两种情况对待:第一、如果占用土地为非耕地,在放开农村宅基地和农田交易后,这类小产权房必须交足与市场的实际差价后,才能补办房产证。第二、如果小产权房占用的是耕地,那就任何时候都不能合法化,必须坚决拆除违建,回复耕地。这是法制化保护耕地的不二之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是共益的道路、广场、公园、湖泊、会堂、厕所、图书馆等公共用地,一般不应规划为盈利性的工商服务业建设用地。否则,农村集体产权不清,必然导致普遍腐败!村集体不能有土地处置权,也不能有“小金库”,所有收入都应上交乡镇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村干部的工资补贴应由乡镇政府发放。农民福利及补贴,由乡镇政府直接发放给农民,避免村干部克扣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