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牧村
从行政管理和犯罪学角度看,新疆的系列暴乱既不罕见,也非独有。这类宗教和种族暴力,西方及世界其他各国早已屡见不鲜。从中东以巴冲突到美国911袭击,伊阿战乱,伊斯兰恐怖活动已让各国领教够了。所以西方对新疆的恐怖袭击并未大惊小怪,认为那是犯罪和反恐问题,只要严格执法就可解决。
但这类问题在中国往往上升为“政治问题”,发展成为全民运动,电讯不通,道路封闭……严重影响到社会和生活的每个环节。甚至发展到任何风吹草动,都使新疆局势“动荡不安”。而在关键性的严格执法和打击犯罪上,却往往无所适从,无能为力。
新疆罪犯若在欧美,早被当场击毙!
我曾经看过几段西藏和新疆恐怖犯罪影视,一个暴徒竟有肆无恐地向一群警察泼滚烫的开水,而警察们则是躲在盾牌后面,步步后退;一群拿刀的罪犯追杀汉人,并把他们砍得头破血流,而大批武警远远地看着,只是消极自卫――后来我才知道:这些警察没有上级命令,不能开枪(前些年,有位士兵开枪打死拦车抢劫的维族罪犯,竟被判18年徒刑)!
而这个命令可能要层层上报后,才能下达。而下令前,警察们可能不知道该怎么办,甚至不知应否制止犯罪?应否逮捕罪犯(arrest,西方的“逮捕”只是“阻止”,并不意味定罪)?从而导致事态扩大和蔓延。
这类情景在西方,是不可思议的。他们每个警察都清楚自己的职责和执法权限,一旦发现罪犯,喝止、逮捕、击毙等,都是按固定法律执行,不需请示任何人。所以,能及时阻止犯罪,把事态缩小在最小范围。如果在欧美,西藏新疆这些恐怖份子,早被当场击毙了。那样,乌鲁木齐的暴乱也许根本就闹不起来!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最近,“武警法”终于出台,我不知道在面对犯罪时,是否还要“先请示”。即使武警有了执法程序,整个政府和司法系统,是否能按“法律程序”办事?才至关重要。新疆目前的根本问题,不是民族矛盾有多大,也不是恐怖份子有多强,更不是反恐能力不足,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
一味地对某些“特定族群”姑息纵容,怕狼畏虎,已经使犯罪份子嚣张至极,使国家的法律威严扫地!如果司法委缩于“法不责众”,政治屈服于“群众暴力”,那谁还遵守法律?有什么事一齐上街就行了,谁还会尊重法庭?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若成为“群体”与政府博弈的模式,各级政府追求的“维稳和谐”,岂不适得其反?
治乱世,用重典。现在,到了打击暴力犯罪,反击恐怖主义的关键时候。不管是谁,那个族裔,多大势力,在什么情况下,是什么原因,一旦犯法,必须严惩不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如山,一视同仁,才能建立起真正的法律尊严,才能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才能形成稳定的法治国家。
军警在维吾尔街道巡逻
因地制宜专业反恐,而非政治运动
从西方类似的恐怖事件看,其实罪犯只是一小蕞人。虽然他们的破坏能量很大,但只要专业化反恐出击,再加上发动普通民众参与,就可以很快消灭。
例如,美国的911以后,发生一连串的“猎杀人类(Hunting people)”事件,恐怖份子躲在暗处向高速公路上无辜的驾车者开枪,几起被害案发生后引发民众恐慌,以为遍地都是恐怖分子。FBI无能为力,就出巨资悬赏举报人――案子很快就破了:杀手不住旅馆,不去社区,但在路边停车睡觉时被人们认出。一对穆斯林父子被捕后,天下太平。
新疆的恐怖活动,也是这类极少数隐秘、机动的罪犯制造的,他们之间也可能并没有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再搞兴师动众的政治运动,那无异于“大炮打蚊子”,只能人为地制造不和谐,不稳定。政府应从犯罪学角度“专业化执法”,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反恐情报系统;巨额悬赏举报人;发动维族警察、维族社区街道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人海战术”,撒下天罗地网,还愁几个罪犯不除?
严打公审罪行确凿的犯罪份子
那种高调空洞的政治宣传,不但不能打击恐怖份子,反而为那些名不见经传的市井小卒、流氓瘪三,在海内外做了最大的广告,使他们一夜之间成为“民主人权”明星,把他们送到某些势力的“政治舞台”。这实在是对“现代传播学”和“公共政治学”一窍不通的愚行。
其实,对恐怖活动的致命打击,应是将那些罪证确凿的犯罪份子,绳之以法,严打公审,国际通缉。让亿万人民在电视看到,那些罪犯在被告席上被审判,并受到应有惩罚;对那些未被逮捕的罪犯,以儆效尤――而不是挑战那些想象出来的巨大风车,满嘴口水、隔空叫骂,让天下耻笑。
信息公开,新闻自由,言论自由
在乌鲁木齐的最近的“扎针事件”及当地领导被撤换,得到的教训是:不应隐瞒信息,妨碍新闻采访和自由言论。否则,案情会更严重,谣言会更流行;而政府和人民不能及时沟通,真实情况和舆论智慧传播受阻,会导致上淤下塞,政策失误。
只有政府适应了现代国家的专业化管理,和信息社会的基本理念,中国才能真正地和谐稳定和迅速崛起;政治不能超越司法,无论多数民族还是少数民族都遵纪守法,中国才能实现民族和解、长治久安。
作者:岩华,纽约哥大行政管理学院硕士,政治经济学博士生,中华发展战略研究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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