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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从法制走向共和 (中国论坛)

作者: 转贴, 发表于: 星期四, 五月 20, 2010, 22:15 (5371天前)

从法制走向共和

和合

1215年,英国的贵族和国王签署了《自由大宪章》。其后的年代中,国王多次企图违
反这个他自己签订的契约,和贵族们发生了强烈的冲突。贵族们在内战中,把国王打
败,又强迫国王重新遵守自己的契约。

英国的这段历史,开创了人类历史上的一个新的社会制度—–法制社会。

法制社会的二个基本原则是:
一。法律最高原则
在法制社会里,法律是最高原则。任何权力和权利都是受到法律的制约。同时,任何
合法的权力和权利又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公平契约原则
法律来源于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公平契约。法律之所以具有权威,是因为它首先是
得到被制约者的同意。

尽管英国的历史尽人皆知,法制的这二个原则也似乎是人人都知道那么一点。但是,
对这段历史和法制思想的理解,却并非那么明确。

英国这段历史的独特之处在于,当贵族们一次又一次地战胜国王的时候,他们不是推
翻旧的王权,然后建立一个新的王权,而是一次又一次地强迫王权接受法律的制约。
这个法律,则是王权和民权双方已定的契约。

假设英国的贵族们不是去用法制来约束王权,而是用新的王权取代旧的王权,那么,
英国的历史,就会是中国封建社会改朝换代历史的重演。那么,法制社会也就不可能
得到建立。

中国近代史中,无论是洪秀全,袁世凯,还是毛泽东,其发动的革命运动都
落入了这个权力更替的历史怪圈。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所有革命都没有能建立法制社会
的原因之一。

这就是所谓的”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你去争取权力,就只能得到权力。你要想得到
法制社会,就必须以建立法制为目的,而不是以权力更替为目的。

英国《自由大宪章》的最具有深远意义的成果之一就是法律最高原则。这事实上就是
把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治发展到最高权力之上。中外的历史上,都不曾缺少过法治。例
如,中国秦朝的法律就相当严格。秦国在法治的基础上,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并最
终统一了中国。然而,这些法律是”刑不上大夫”的。它的最高原则不是法律,而是秦
始皇的个人意志。所以秦国归根结底不是一个法制社会。

在法制社会中,最高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这句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关键的
问题是,如果最高权力不接受法律的约束,人民怎么办?

很多人迷信民主,他们认为,只有让大多数人来决定最高权力的任命,只有由大多数
人确定的法律,才能形成对最高权力的制约。然而,他们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
当最高权力,和法律都是由多数人控制的利益集团来确定时,你无法避免这个社会将
形成多数人的暴政。而这个多数集团也是完全可以把自身的意志,凌架于法律之上。
因为法律,就是多数人来控制的。这和以前的国王用他的个人意志来确定法律,是完
全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老问题就又回来了,面临着一个和国王一样强大的
多数暴政,占少数比例的人民,应该怎么办?

英国的历史给我们这样一个答案,如果最高权力不接受法律制约,那么,人民就有权
利起来造反,强迫最高权力接受法律制约。应该说,这种对最高权力造反的压力,在
任何时候都是存在的。而现代社会更注重的是采取分权的方法,来实现对最高权力的
制约的。

然而,无论是造反,还是分权,稍微不留神,它们就会把人们引入另外一个怪圈,那
就是认为,权力制衡靠得是不同”权力”之间的斗争。造成这个怪圈的原因是,他们没
有理解到法制社会的另外一个原则—-公平契约原则。

法制社会的第二个原则是公平契约原理。

法律来源于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公平契约。法律之所以具有权威,是因为它首先是
得到被制约者双方的同意。它不是靠各种力量和各个权力之间的斗争来实现制衡的,
而是靠每一方都必须对其他方的尊重,来实现制衡的。

契约往往是一种利益交换,或者妥协的结果。但是,其结果却是双方共同同意的明确
条文。因此,契约本身就代表着公平。
在契约的原则中,双方是各自独立的,互相尊重的。因此,它本身就体现了尊重个体
的权利和自由。所谓自由,就是指个体行为的独立性。
契约之下的利益交换,不是一方用强力剥夺对方,而是真正的和平与共和。契约是双
方共同遵守的。是同时约束双方的。

普通的契约具有法律的效应。这一点,人们很容易理解。难以理解的是,被称为社会
契约的法律是应该怎么达成?因为,你根本就不可能实现每一个人都事先签署一个契
约。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能够理解到,这个社会契约,是二”方”(或者说,利益相
关的所有各”方”)的契约,而不是双方每一个单个人的契约。

从具体的社会群体中抽象出来的二”方”(或者多”方”),其中的每一”方”,都是包含了
其中的全体个人,但是,表现为一个整体的单元。契约则是利益冲突或利益相关的二
“方”(或利益相关的所有各”方”),以对等的地位,经过公平地协商,妥协,和充份的
利益交换,达成的双”方”(或多方)共同同意的条约。当把这个契约过程应用于公众社
会时,就成为了公众社会的法律。一旦契约建立,无论以后各方的人数比例是否变
化,或者其中的个体是否已经置换或者更新换代,契约却是不变的。因为契约是以这
一”方”的名义来定立的。而不是以某个人的名义来定立的。而社会的法制体系,则是
经过一次又一次地契约,积累而成。

讨论到这里,我惊奇地发现,以社会契约机制订立的法律,原来是共和的。我惊奇地
发现,法制制度原来就是共和制度。共和原来是和民主一样,也是有明确简单的操作
手段的。如果说民主机制是以多数决定作为判断机制,那么,共和就是以利益相关的
各”方”建立共同同意的契约,作为判断机制。

共和机制下的立法过程,则是”寻找和建立公平契约”的过程。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双方都能接受的契约,而不是迫使少数人的集团接受多数人集
团的意志。

作为每一个群体的谈判代表,应该由本群体内部的契约来确定。可以是考试,推举,
选举,根据资历,出钱请代理,或者几种过程的综合。尽管民主选举制度是目前最为
流行的方法,但是,美国事实上,主要靠花钱请来的专业人士,作为说客(Lobbyist)

过”第三院”(Lobby),来实现本集团利益在立法院中的代表的。

议会的作用也不是以多数人强迫少数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立法者不能是任何一个利益
集团的代表。共和机制要求每一位立法者,议员,必须是处於超然于任何利益集团的
中性判断者。立法过程则是通过组织和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各”方”的利益要求,进行公

协商,寻找和选择最为公平的契约。许多人仅仅看到了议会的投票表决过程。其实,
议会最主要的功能不是投票表决,而是通过讨论,寻找最为公平的解决方案。如果万
不得已非要表决,也只能是在几个都符合公平条件的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佳方案。

由共和的机制可以看出,总统应该是由整个国家选择出来作为对外国进行交涉的代
表。当然,对外的交易必然要影响到国内。在这种情况,需要修改国内的法律,或者
契约时,总统就作为利益相关的一”方”,和国内其他的利益相关”方”,进行协调,当
找到可以共同同意的条约时,定为新的法律。

在这种立法机制下,总统不是借助自己背后强大的势力,或者占大多数比例的众多的
支持者,来压迫对手接受自己的意志成为法律。而是,他只有找到能够使各个利益群
体共同接受的公平契约时,才可能实现立法。因此,在这种机制下,尽管总统可以是
由多数人的群体选举而出,但是,只有最聪明,最有智慧的人,才可能胜任总统。

因为,在共和的机制下,寻找能够使各个利益群体共同接受的公平契约的能力,成为
考察总统候选人的标准。

只有在共和与法制的机制下,民主才不会变成多数暴政。

共和制度并不反对人民给政府制造压力。事实上,一个社会永远会有各种压力的。产
生压力,并非多数人的专利,而是有可能从各个方面出现的。但是在法制与共和的体
制中,既反对用独裁的力量来镇压人民,也反对由多数人的意志强迫少数人的意志。
共和制度解决问题的机制,既不是由最高统治者自己说了算,也不是由多数人说了算。
共和制度要求的解决方式是,冲突的双”方”互相尊重对”方”,找到能够让双”方”共同接
受的契约,来和平解决矛盾。

有人说,”民主国家之间很少发生战争”,因为民主机制能够防止战争。其实,这是看
花了眼。希特勒是由民主上台,并且有大多数德国人的支持,但是,他却发动了历史
上最残酷的战争。南斯拉夫也是在民主的机制下,发生了战争,发生了分裂,也发生
了种族之间的互相屠杀。
事实说明,真正防止战争发生的,不是民主机制,而是共和机制。例如,当中美之间
发生利益冲突时,根据共和机制,不是靠哪一”方”的人多说了算,也不是靠谁的战争
机器更强大谁就说了算,而是要在双”方”之间,找到最为公平的契约,这才是和平的
根本原理。

用契约机制立法的例子:

例一,
反托拉斯法的建立,就是建立在大企业,中企业,小企业,和消费者多”方”之间的,
以共和为原则的契约机制之下的。假如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机制的民主方法,那么,
就会象共产主义制度的历史中那样,形成无产阶级专政。
事实上,一旦共和的契约机制成为一种社会的法律制度,那么,无论是经济上,还是
政治上,都不可能产生独裁和垄断。

例二,
相比之下,台湾的用公投立法,就是一种以多数压制少数的立法机制。显然,这是不
符合共和原则的。

例三,
中国社会当前的主要利益冲突之一,就是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按照民主
制度的多数决定论,那么,必然造成农民强制城市居民的状态。这种趋於平均主义的
机制,几乎必然地对以城市富族为代表的新兴的民族工业,造成冲击。从南美诸国,
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现实,就可以看到这一点。

但是,如果用公平契约为机制的法制原则,结果则是在农村和城市二”方”之间,寻找
最为公平的解决利益冲突的契约。农村和城市这二”方”,地位是对等的。是过滤掉人
数因素的二”方”。只有用这种机制,才能”寻找”到能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法律。

例四,
对于中国目前面临的拆迁问题,就应该是由普通居民,城管局,房产局,房产商,被
拆迁户,建筑承包商等几”方”,进行公平协商,形成共同同意的契约,然后,再进行
拆迁。就不会形成如此的矛盾冲突。

根据新闻介绍,我个人分析,主要问题出在房产商对于被拆旧房的定价错误。在美
国,同样面积的旧房和新房价格相差不大。房价主要是由地理位置决定。而不是由新
旧程度决定。比如我自己的房子,已经是七十年的历史。但是,本地区相同面积的新
房几乎是同一个价钱。而在国内的拆迁过程中,房产商付给被拆迁户的旧房价格,却
是按照几年前,旧房的建筑成本价格给的。这根本就不是房价的定义。

假如有关拆迁的法律,是根据契约机制建立,那么,这些问题本来就会自然而然地被
提出来。法律也会是公平的。而现在的拆迁法律,却是不公平的。我建议,中国政府
应该订立新法,要求所有的房产商,对以前的被拆迁房产给予重新定价。然后,给已
经拆迁的住户给予补偿。

例五,
我一直认为,儿童教育问题和社会管理问题的机制是非常类似的。
在美国,无论是老师还是家长,在和孩子订立奖惩制度时,都是事先把道理向孩子讲
清楚,并且征得孩子的同意。然后,再在行动中严厉实行。

其中,把奖惩制度首先征得孩子的同意,就是一个契约的机制。

而在中国,通常是根据师道尊严,和家长制,强行要求孩子听从命令。因此,常常引
起逆反心理。

二种教育方法的主要差别,就在于,中国的方法,少了一个契约机制。另外,中国的
家长常常过于庇护孩子。明明订立了规章,也不严格执行。或者是,父亲严,母亲
庇。造成法治无法严格的后果。

例六,
让我们来看看一些相反的例子。毛泽东时代不民主吗?恰恰不是,毛泽东曾经赢得绝
大多数的人民的支持。他造成的灾难,不是因为不民主,而是因为他没有遵循契约精
神,或者说,共和精神。

现在的委内瑞拉不民主吗?恰恰是民主的。在这个国家,穷人是占绝大多数的。而企
业主们却是占少数的。民主的委内瑞拉人民,把私人拥有的石油企业,强行收归国
有,然后用军队进行生产。不管企业主是否同意。造成了整个国家的经济灾难。这是
为什么?因为他们只懂民主,而不懂共和的契约精神。

希特勒不民主吗?恰恰是民主的。希特勒既是民主选举上台的,其统治也是得到绝大
多数德国人的民主支持的。但是,他的暴政却屠杀了人口占少数的犹太人。这是为什
么?因为,他们只用民主的机制,而不用共和的契约机制。

有的人可能会说,希特勒时代,没有人权。但是,他们忘记了,所谓人权,其实不过
是宪法或者法律的一部分。而如果你迷信民主,那么,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群体,是可
以为所欲为地修改这些法律的。民主后的南斯拉夫就是最好的例子。你能说他们没有
民主吗?恰恰相反。正是因为他们最充分地使用了民主,才造成了民主的灾难。他们
的错误在哪里?在於他们没有把法制机制或者说共和机制,放在在最高原则。

例七,
为什么美国和西欧的民主制度就能够成功呢?因为美国和西欧的实质机制是共和机
制,而不是民主机制。有些人的眼睛仅仅盯在了议会的投票过程,而根本地忽略了议
会的讨论过程中,讨价还价的利益交换,和对正确和错误的判断过程,才是真正寻找
公平契约的实质机制。英国就是共和制度的典范。英国的历史告诉我们,真正的共和
不是用多数人征服少数人。而是寻找双方能够共同接受的契约。

比较一下不同的欧洲,也可以看出,共和机制占主导的国家更加进步一些。而革命,
和民主机制越多的国家,就越相对落后一些。

民主人士发生这种判断错误的原因是,他们的观察不够仔细。让我再一次引用本人以
前的一篇短文,来说明这个问题:

=======民运人士对民主的误解==========

  在民主政治的试验课课堂中,坐满了民运人士。每个人的课桌上放着一只盛
有淡黄色液体的烧杯。

  山姆老师走进课堂,向大家问好后开始讲课:”同学们,学习民主政治不仅
要求观察仔细,而且要求勇敢尝试。”

  他伸出右手,张开五指,从母指到小指依次讲解道:”这五指,分别代表了
自由、民主、法制、私有制、和人权。”

  ”你们桌上的烧杯和我桌上的烧杯一样,里面的黄色液体都是人尿。现在,
我要求你们跟着我做。”他边说边把食指浸入淡黄色液体里面。

  课堂中的民运人士纷纷都把食指插入烧杯中的淡黄色液体里面。

  山姆老师抽回手来,立即把指头含到嘴里。

  台下的民运人士学生们立即勇敢地把浸过尿液的食指含进嘴里。

  山姆老师把同学们看了一边,评论道:”你们的确是很勇敢。但是,你们都
没有注意到,我浸入尿里面的是食指,而含进嘴里的却是中指。”

例八,
对於中国的政治改革,只要做到如下三点,就可以保证政治的稳定:
1。坚持法治。建立法制社会。
2。法律既不是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也不是多数人的意志,而是能够让利益相关
的各”方”都能够共同接受的契约。
3。制订法律的人不是最高统治者,也不是占人口比例的大多数的利益集团的代表。
制订法律者必须是超然于利益团体之外的人。制订宪法者也同样必须是超然于各个利
益集团。宪法既不是由最高统治者制订,也不是由大多数人来制订。而必须由利益超
然者来制订。这一点,也可以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可以看出:

“宪法草起人在所有方面都是国家中非凡的人物,如果因为他的才华他本应是如此,
那么他的职能使他同样应是如此。这种职能既不是行政的,也不是主权的。它建立
了共和国, 但又不在共和国的任何机构之内。它的职能是独立而超然的, 和人类
世界无甚瓜葛;因为,如果治人者不应该制订法律, 反之制订法律者也不应该治人;
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所控制,往往只是要维护他的不公,他的个人
目的也就不可避免的沾污了他的工作的圣洁性。
当莱科古斯为他的国家制宪时,他得先让出了王位。大部分的希腊城邦习惯上请
外国人为他们制宪。。。。” (引自《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七章)

总结:
我认为,大陆为什么迟迟不能进行政治改革,是因为对民主这个怪物的恐惧。我们都
知道,毛泽东领导的共产革命,就是以民主的名义进行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贫农和
无产阶级,用民主的机制,把地主和资本家打翻在地,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也造成
了巨大的社会灾难。尽管他建立的国家名称是共和国,但是,他实行的实质却是用多
数人强暴少数人的民主制。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民主这个怪物,其危害不得不防。
但是,如果我们不是去推动以少数服从多数为机制的民主制,而是去推动以契约机制
为主导的共和制,我相信大陆政府必将会乐意实现政府和人民的共和的。

台湾尽管已经实现了民主化,但是,岛内的政治斗争如此激烈,群体之间的矛盾如此
激化,也足以说明民主机制的缺陷。

我诚心希望,大陆和台湾的政治都能避免社会群体之间的激烈斗争,而采用共同契约
的机制实现共和。也诚心希望,台海二岸之间也能够走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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