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打砸抢暴力罪犯,岂能“下不为例,既往不咎”? (中国论坛)
对打砸抢暴力罪犯,岂能“下不为例,既往不咎”?
作者:主流
近来,广东对农民乌坎村“群体事件”和平处理,值得庆幸。和平协商,依法办事,为以后的类似事件树立榜样。但是,在对部分“罪犯”政策上,广东的有些说法并不准确。例如:“对于那些有过煽动群众打砸,有过妨碍政府进村解决问题等违法行为的人和组织者”,以及那些参与打砸抢、暴力袭警的刑事犯罪分子,广东的政策似乎是:下不为例,既往不咎。
这样,对那些违法乱纪者,只要其“情况特殊”,岂不就可享受“治外法权”,或不受制裁。这岂不是典型的“人治政策”: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或者执法犯法,擅改法律?那样,以后谁还会遵守法律呢?中国法律尊严何在?
这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悖论,岂不是与“依法治国,和谐稳定”的治国目标,正好背道而驰?这岂不是对那些潜在“违法犯罪”,发出错误信号?对以后的群体事件或暴力攻击,姑息纵容?试想,下一个群体事件及暴力罪犯,将更加肆无忌弹,因为到了应受惩罚时,再“遵纪守法”就没事了...
尽量和平解决问题,避免对民众使用武力,当然正确。允许人民游行示威,和平表达意见,不仅是尊重“普世价值”的基本人权,也是保障中国人民的合法权力。广东的做法是当代中国社会的巨大进步。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这些权力绝不能无限滥用,务必使所以游行示威,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遵循和平无害原则。特别是中国这样言论自由和民主法治,方兴未艾,教育人民遵纪守法,坚决制止暴力犯罪,至关重要。
在先进国家,经过历史考验的正确法治原则应是:无论是谁?只要违反法律,都必须绳之以法。不管多大影响?无论如何“悔改认罪”,立下多大功劳?都不能逃脱法律制裁--其“认罪态度”或事后悔改,对执法的唯一影响是:“轻重缓急”有所不同而已,绝不能对其先前的犯罪与处罚,一笔勾销。
否则,对罪犯的忍让本身就是犯罪,而对违法乱纪罪犯的“无限宽大”,更是对那些遵纪守法者蔑视,对更多良好公民“不公平”。所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民主法制的根本,才能形成遵纪守法的公民社会,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才能体现依法治国,彻底威慑犯罪,真正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
新闻:广东海门等地接连爆发群体暴动 示威者激动 推翻警车 血染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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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群体事件”正在蔓延,风起云涌
综合报道:广东“群体事件”正在蔓延,据网友统计,已经起来反抗的有:龍頭村,汕頭,白塔鎮,汐南鎮,海門鎮,甲東鎮,濠江,先城鎮,兩英鎮,司馬鎮,中山。
连州老师围市政府要求涨工资
截至下午3时50分,连州老师围市政府,教师们选出代表,上市府二楼会议室,正式向市领导提出诉求,市领导劝说老师散场离去,但是老师们都不愿离开,等候诉求结果。
乌坎村事件看似和平解决,却给中国留下更大隐患!
乌坎村事件看似和平解决,却给中国留下更大隐患!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当然可以将功补过。但“先造反,后招安,再升官”的中国“暴民政治”,英雄乱世,若取代和平年代的遵纪守法,当代中国将遍地烽火,天无宁日!
中国人还是不知道,“民主法治”是为何物?!